法網森嚴刑罰殘酷──明清五百年所謂盛世(二)

明朝對思想文化的專制已足夠瘋狂,但與清代相比,則小巫見大巫了。清代思想文化專制更加系統化,更加理論化,已毫無修飾和遮掩。康熙、雍正聖諭宣講的形式始于明代朱玩璋,但明代並不正規,清代則以行政命令責成地方形成定期的宣講制度,這是過去從來未有的。可見清代思想文化專制的繼續深入……

 

 

清順治四年(1647年)制定《大清律》,頒行全國,這是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無異於《明律》之翻版。後於雍正五年(1727年),乾隆五年(1740年)分別頒佈了《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與《大清律例》三部正式的成文法典。大清律吸收唐及以後各朝律法的精華,經斟酌舍益式的遞改,律例所載,十分詳盡和繁密。

 

《大清律》在結構形式上與《明律》相同,共含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凡四十七卷,分三十門,其中律文436條,附例1409條。戴逸指出:乾隆以後,確定「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至同治九年「例」增至1892條。「例」不僅數量多,其效力等於律,甚至可以代替律,所謂「有例則置其律」。這說明清朝統治者從歷史和現實的統治經驗中,認識到「例」是一種更靈活的法律形式,更能適應階級鬥爭形勢的變化,以確保封建國家和地主階級的利益。然而把比附審判加以制度化,例文又繁多複雜,使封建司法官吏更加專橫武斷,更便於他們隨心所欲地根據需要援引各種「例」,以達到迫害人民,維護地主階級統治的目的(參見戴逸主編,《簡明清史》,第一冊)。此外,從康熙朝起,依照《大明會典》制定《大清會典》,其後屢經修改,至光緒時,會典正文多至一百卷,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大清會典》是我國封建社會最完整的行政法典,目的是通過總結國家行政活動的經驗,提高官吏的統治效能。

 

《大清律》較之《明律》法網更加森嚴,刑罰更加殘酷,它的指導思想前後一貫,就是鎮壓人民反抗,維護王權專制的統治秩序,它與《明律》相比,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更加嚴厲地打擊人民反抗,維護專制統治。《大清律》沿用隋唐以來法典中的傳統規定,把「十惡」列為最嚴重的犯罪,尤其是嚴厲打擊人民的反抗。

 

《大清律集解》中明確把人民反抗專制統治的行為定立為「法不容寬」、「其惡已極、其罪至大」的罪行,一律從嚴從重處罰。《大清律》規定凡民眾利用宗教或結盟等形式,聚眾反抗,組織起義,即所謂「倡主邪教、傳徒、惑眾、滋事」均判為謀反、謀叛罪。主犯或斬或絞,從犯發往極邊煙瘴之地充軍,主犯父母祖孫兄弟妻妾子女家屬等都受到株連。凡聚眾抗糧,罷考罷市至四五十人者,為首者斬立決,從者絞監侯。凡哄堂寒署,毆打官吏,首犯斬決梟示,同謀者斬立決,從犯絞監侯。凡侵犯帝室,叛逃外國,私藏火藥,持械拒捕,皆以重罪處之。凡此種種,有些許冒犯專制統治之處者,都遭到殘酷的鎮壓,人民的思想、言論、行動稍一不慎,便構成重罪。造成一種法網森嚴,人人自危的恐怖統治《大清律》極力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清律明文規定:佃戶拖欠地租,按律論杖,所欠之租,勒令追還給地主。凡對於侵犯官僚地主財產權的所謂強盜罪、盜竊罪,不但依律懲治,而且還在罪犯面額剌上「強盜」、「竊賊」、「搶劫」、「搶奪」等字樣,以示眾監督。

 

總之,《大清律》重罪的範圍比《明律》明顯地擴大,威懾恐嚇和嚴厲鎮壓的指導思想已登峰造極。

 

第二,嚴格維護身份、地位、貴賤有別的等級森嚴的秩序。

 

清朝強化皇權專制的一項重要措施就是推行嚴格的等級性禮制。禮本身就是嚴格區分上下尊卑,以各種嚴格的身份定位和儀式來鞏固和維繫以皇權為至高無上的金字塔式的社會等級體系的一種制度。禮與法互為表裏,禮為立法、司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法為禮的具體體現。《大清律》規定了「大不敬」之罪。凡有「失禮」而對帝王犯「大不敬」者,以重罪論處,或斬或流。清朝近三百年,此等事例史不絕書,這樣的「禮儀之邦」實質上就是等級森嚴、恐怖專制之邦,越是講「禮」,越是專制。

 

清代等級中,皇帝至高無上,宗室和品官次之,再次是「庶人」(良人),再次是雇工人,最底層是所謂的賤籍,即奴婢和娼優皂隸。不同的身份、等級各有不同的量刑和服罪標準。《大清律》規定,凡屬高貴等級的人及其家屬犯法,援用「八議」律文(「八議」即:議親、議政、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理。對於官員的審問、判決,都要履行議擬奏聞,侯旨複准的手續,換言之,對他們的裁決要聽任皇帝的意志,不受一般法律的約束。不同等級之間發生刑事糾紛時,法律判決總是有利於高等級,不利於低等級。如:奴婢罵家長,處絞刑;而家長即使是殺死奴婢,亦無死罪。再如法律明確規定「賤籍」之人不受法律保護,不准做官,不准應考,有罪從重處分。法律對「良」、「賤」區別非常嚴格。

 

第三,以法律的強制力維護封建的族權和父權。

 

清代標榜以「孝」治天下,由於封建社會家國一體,因此對父母盡孝就是對君主盡忠,所謂「孝治」天下就是專制天下,以法律的強制力維護封建的族權和父權,其實質就是用法律的強制力維護君權。

 

《大清律》賦予祖父母、父母懲治「違反教令」的子孫卑幼以廣泛的權力,甚至生殺大權。父母也可以以「不孝」的罪名將子女呈送官府,代為懲治,聽任父母的意見處理。子女在家庭中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如私自擅用財物,就會受笞、杖刑。子女也沒有婚姻自主權,全憑父權支配。族權是父權在宗族範圍的擴大,族長就是推行宗法,制度的法官,是非之裁決全憑其個人意志。族長還握有對族人的生殺大權。清律對過失殺害父母者量刑較前代尤重,絞立決,謀殺者淩遲。清律特別規定卑幼對於尊長不得使用自衛權。

 

第四,維護民族壓迫。清朝是以滿州貴族為主體的專制王朝。因此《大清律》處處體現滿人的特權。《大清律》制定了壓迫維吾爾、藏、蒙、回等各族勞動人民的《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寧番子治罪條例》等等,在司法程式上,賦予了滿人在訴訟方面的法定特權。

 

第五,皇帝具有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漢唐,皇帝立法權較小,甚至只有一種同意權,自此後,皇帝的立法權加大,而至清,皇帝則擁有任意立法的權力,簡直就是「活的法律」。大清律例都必須經由皇帝制定,沒有皇帝的命令,法律不可能開始制定;沒有皇帝的參閱批改,法律不可能完成;沒有皇帝的欽定,法律不可能頒佈。《清史》記述乾隆:「高宗運際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載定。」故清律前無不冠以「欽定」字樣。在清代,「例」的來源主要有兩方面:其一,皇帝的詔令以及皇帝對臣下的奏議的批示,稱作上諭;其二,從刑部輸的經由皇帝批准的種種判例中抽象出來的原則。歸根結底,「例」的來源仍是皇帝的意志,司法官吏可隨時創「例」,經皇帝批准後即生效。

 

在司法權方面,一切秋審、朝審案件的終審判決權操控于皇帝之手,所有京師及地方大小官員犯有公、私罪者,都必須事先奏聞請旨,不許報呈上級或有關機關審問,皇帝隨時頒發的諭旨,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名義上,三法司和九卿會審是中央最高審級,而實際上並無決定權力。除法定的司法機關外,步軍統領衙門、理藩院、宗人府、內務府慎刑司都掌握一定的司法審判權,它們互相牽制,最高司法權的真正操控者是皇帝。事實上,皇帝僅憑支言片語、猜測曲解、無限上綱就可以定罪治人,誅絕其家其族,與法律何干?

總之,與明代相比,清代法律愈加繁密,愈加嚴苛與殘酷。以酷刑「淩遲」為例,清代適用範圍超過明代,明律例中淩遲罪十二條,清律在全部承襲明律的基礎上增加九條十三罪,即使罪犯在行刑前自然死亡,仍須戮屍(參見戴逸主編,《簡明清史無前》第一冊)。殘忍若此,無非是維護王權專制而已。

 

綜上所述,清朝專制政治制度的強化還包括直派官吏、保甲制度、王公會議的裁撒、捐官制等舉措,以上敍述只是其中的最突出者。很顯然,清朝的專制政治制度是在明朝專制政治制度基上的進一步細化和深化。

 

明朝對思想文化的專制已足夠瘋狂,但與清代相比,則小巫見大巫了。清代思想文化專制更加系統化,更加理論化,已毫無修飾和遮掩。康熙把對百姓的要求歸納為十六條,稱為「上諭十六條」,雍正進一步加以闡釋,形成萬言的《聖諭廣訓》,命廣加刊刻,頒行天下,要求地方官定期向百姓宣講,力圖使所有百姓都成為忠臣順民。這種聖諭宣講的形式始于明代朱玩璋,但明代並不正規,清代則以行政命令責成地方形成定期的宣講制度,這是過去從來未有的。可見清代思想文化專制的繼續深入。以下列舉其典型者詳述之。

 

「大一統」觀念通常被認為是《春秋》之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要旨是:其一,強調君主的絕對至尊地位,以其為核心,在勢力所及的範圍內實行「六合同風、九州共貫」,即所謂「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別也」;其二,強調華夷之別,主張「貴中華、賤夷狄」、「尊王攘夷」,抵禦少數民族入主中原,否定他們統治中國的合法性,甚至將其視為禽獸。由於《春秋》及其傳統的經典地位,「大一統」思想在漢族士人的觀念中根深蒂固。清朝滿人入主中原,不僅改旗易幟,而且易風俗,換妝辦,許多漢族士人無法接受。他們不承認清廷的合法統治,以「華夷之別」為思想武器,激發反清複明的熱情,雍正六年(1728年),曾靜等人策動陝西總督嶽鐘淇反清一案就是明證。對此,雍正彙編而成《大義覺迷錄》,力圖從理論上破除「大一統」中的「華夷之別」的思想,提出官方修正的大一統理論,佔領思想輿論上的陣地。雍正認為,惟有德者可為天下君,上天只據德而選君,而不因其生於何地,為何地之人。「夫天地以仁愛為心,以覆載無私為量,是以德在內近者則大統集於內近,德在外遠者則大統集於外遠……上天厭棄內地無有德者,方眷命我外夷為內地主。」(《大義覺迷錄》卷一)雍正承襲清初以來的說法,認為明朝自嘉靖後生民塗炭,終喪於流賊,而清朝入關削平群寇,救民於水火,致使政教興修、文明日盛、萬民樂業,這比起明祖作為元朝臣民而奪取天下更為名正言順。因之,真正大一統者在清朝。雍正並不完全否認華夷之別。通過歷史考察,指出所謂華夷之別只是方域的不同。雍正痛批主張分封制的政見。指出分封制是歷史發展較低階段不得已實行的制度。而中央集權的一統制度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中國之一統,始於秦;塞外之一統,始於元,而極盛於我朝,自古中外一家,幅員極廣,未有如我朝者也。」雍正針對曾靜等人「華夷之分大於君臣之倫」的論點,從「人」的本義處剖析,詭巧地應用封建主義綱常倫理來說,提出「君臣為五倫之首」的命題。明確指出所有天下臣民,都必須絕對忠誠於君主,否則就不恥於人類。這是雍正新的官方「大一統」論的根本特點。

 

乾隆繼雍正的「大一統」思想理論,又考察歷代政權的正統性問題,提出一套歷史正統論思想。他認為,「夫正統者,繼前統,受新命也」,凡「大一統」政權,無論何種民族,以何種方式建立都應被視為正統,而其承緒者尚具備偏安規模,就屬於正統之位,若無新的「大一統」局面出現,其正統地位將一直傳緒下去。乾隆的「正統論」將「《春秋》大一統」論的「尊王攘夷」篡改為「尊王黜霸」。在乾隆看來,關鍵是是否具有正統性,而不是華夷之別。此外,正統論本身就意味著封建割據、藩王僭越的非正統性。

 

經此一番修正的「大一統」論和「正統論」,不可否認有其民族修睦,固疆守土的極極意義,但其真正目的在於控制思想,強化封建主義綱常倫理、根除所謂「異端歧見」,維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大一統局面。

 

自西漢董仲舒等力倡天人感應說,發展了儒家君權神授論,即「天人一也」,或「天人之際,合而為一」以來,神權就一直被皇權所利用,至清代,已發展到皇權宰製神權的地步。

 

清朝入關前,就將「敬天法祖」定為祖制。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極最早承用漢禮祭天儀式行祭天禮。此後,明朝的神權法寶都被清朝繼承了下來並發揚光大。康熙雖通曉自然知識,但卻對儒家的天人感應說深信不疑。他說:「人君惟敬修其德,以與天意相感孚,不必指何事為何德之應。總之和氣致祥、乖氣致戾,乃古今不易之恒理。遇祥則謙、遇災知儆,乃人君應天之實事,亦無時不致其謹凜而已。」以「對天惟敬,法祖惟誠」為座右銘的乾隆,對「敬天」不遺餘力。乾隆十二年重建天壇內外牆,乾隆十三年,祭天的儀仗隊綿延數裏,人數竟達3500人之多。乾隆在位六十年,親自到天壇行禮五十九次。清朝的祭天制直到其滅亡才被廢除。清帝之所以著力於「敬天」,意在表明皇權的神聖性,「斯乃非止人謀,抑亦天之所贊也」,皇帝乃「奉天承運」牧養萬民,即所謂「天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為皇天子,下為黎庶父母,為天牧養元元」。清帝不僅強化「天子」的神聖性,更以佛自居。這不僅是後來的慈禧太后讓人稱呼她為「老佛爺」,他以前的曆位清朝皇帝,都兼有「老佛爺」之稱。這一點,明朝皇帝們自愧不如。

 

董仲舒的天人感應說中的天變和災異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成為臣下用以牽掣君主的工具,限制君主的專斷獨裁。《續資治通鑒》記載,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富弼聽說有人向皇帝進言稱災異無關乎人事,遂歎曰:「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為!此必奸人欲進邪說以搖上心,使輔弼諫爭之臣無所施其力,是治亂之機,不可以不速救。」於是「即上書數千言,力論之」群臣利用天變,災異之機向君主諫諍的事例史不絕書。但至清代,神權已完全處於皇權的籠罩之下,「天命」由帝王自身的代表所控制,必須要由帝王自身才得以體現,因而「天命」無法超越皇權。打著「敬天」的旗號的清朝統治者不僅不給臣下借此約束君主的機會,反而藉以壓制群眾,神權完全壟斷於帝王一人手中,絕不允許其他人染指。乾隆完全禁止臣民談天變、災異祥瑞,並將災祥變異與人事的聯繫降到最低的程度。他宣稱:「君者,天之子也;天者,臣之父也。父之於子無不亟其愛,子之於父,當無不亟其敬」,即使君主對天有所失敬,天之父愛也不會立即改變。正如明朝君主荒淫無道,早應滅亡,「而無尚弗亡之,此非慈父之道其罪而有所顧惜乎!」這等於說敬天是人君的家事而已,他人休想將天意與君主對立起來。

 

有清一代,將敬天歸為皇帝一已之事,割斷他人與天意的聯繫,任意宰製神權,使皇權成為籠蓋一切的絕對力量,任何人、任何思想不得有僭越皇權的通道。這是與專制主義政治思想極端嚴密與全面化相一致的。

 

在思想文化領域中,「崇正斥邪」是清帝一貫的思想與文化政策。康熙的十六條訓諭中,其中一條就是「黜異端以崇正學」。何謂正學,何謂邪言?所謂「正學」無非是宣揚君臣大義、綱常名教的思想學說;所謂「邪言」即那些與「正學」悖逆、違礙的思想言論。清朝的「崇正斥邪」的思想文化政策是通過禁毀圖書、文字獄與嚴禁清議來實現的。此三者合或一場空前的文化浩劫,其破壞程度、殘忍程度遠勝於前朝,明朝拂之莫如。思想殺人、文網株連匯成一片刀光血影,這便是盛世背後的真實寫照。

 

康熙五十二年(1714年),諭令全國「嚴絕非聖之書」,並規定對印製、售賣和查禁不力之官員的懲治辦法。乾隆時期禁毀書籍達到了最高潮。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頒詔徵求天下書,準備於次年編纂《四庫全書》,乾隆此舉雷厲風行,其真實用意是「寓禁行征」。乾隆三十九(1773),清高宗最終撕下偽裝,將禁書真意和盤托出。他氣急敗壞地質問內外大臣:「乃各省進到書籍不下萬餘種,並不見奏及稍有忌諱之書。豈有衰集如許遺書,竟無一違礙字跡之理!」至此,高宗「寓禁於征」的求書本意遂昭然於天下。乾隆利用編纂《四庫全書》之機,對全國書籍作了一次大規模的檢查、查禁、銷毀和篡改。凡有所謂「悖逆」和「違礙」之處的書籍盡皆焚毀。乾隆三十九年上諭中指出:「明季末造,野史甚多,其間毀譽任意,傳聞異詞,必有詆觸本朝之語。正當及此一番查辦,盡行銷毀,杜遏邪言,以正人心而厚風俗,斷不宜置之不辦」。爾後,違禁書籍的範圍越來越大,「初下詔時,切齒於明季野史。其後,四庫館議,維宋人言遼金元,明人言元,其議論偏謬尤甚者,一切擬毀……隆慶以後,至於晚明,將相獻臣所著,靡有子遺矣」。明末清初時,張煌言、錢肅樂、顧炎武、黃宗羲、孫奇逢等人的著作均予查禁。後來稍有放寬,但如黃宗羲的《明夷待仿錄》這樣的作品於梁啟超辦事務學堂時(1897-1898)仍只是秘密刊行。錢謙益、呂留良等人作品查禁得特別嚴厲。自乾隆三十九年諭令查繳禁書,至五十八年禁毀大致結束,十九年間,歷代大量典籍,或遭全毀,或遭抽毀,釀成空前未有的圖書浩劫,所禁毀之書達三千一百多種、十五萬一千餘部、銷毀的書版則在八萬塊以上。

 

在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裏,文字獄屢見不鮮,明朝文字獄可謂殘烈,但在清朝相比則相形見絀,清朝文字獄禍興獄之頻繁,株連之廣泛,處罰之殘酷,超過以往任何朝代,可謂至極,以至十八世紀末,知識份子仍尚存餘悸,因而龔自珍有「避席畏聞文字獄、著書都為稻梁謀」,以及「萬馬齊喑究可哀」的感歎。

 

清朝文字獄集中發生於所謂康乾盛世時期,其重要特點:一是與密折制度相結合,使得文網更加嚴密,情況掌握得更加迅速,制獄過程更加高效,其威懾力也更令人恐怖;二是與編修叢書、類書,查禁圖書相結合,因而能文網廣布,徹底地、前所未有地清除統治者不喜歡的一切文字。康熙朝較大的文字獄案有莊廷龍《明史》案、戴名世《南山集》案。制莊、戴兩獄案目的與方法都是赤裸裸地「殺直書」。史家稟筆直書對皇權起到的某種「制衡」作用,在專制到極端的清朝已經蕩然無存了。雍正是清朝第一個在全國以主動出擊方式大興文字獄的皇帝。雍正將曾靜煽動謀反案引至思想文化領域,矛頭直指已故四十餘年的學者呂留良。呂留良是清初著名學者,其著作中有強烈的反清複明與華夷之別的思想。雍正借此案大做文章,以泯滅漢族的民族意識。雍正下令將呂留良及其長子呂葆中開棺戮屍,呂的學生嚴鴻逵監斃獄中,後戮屍梟示;呂的另一子呂毅中和另一弟子沈在寬斬首,呂、嚴、沈三族婦女幼丁賜予功臣家為奴;呂的私淑弟子門人、刊刻、販賣、私藏呂之書籍者或斬首、或充軍、或杖責。此外,雍正朝較大的文字獄案還有錢名世案、查嗣庭案等。乾隆時期,文網最密,制獄最多,真可謂寧可殺錯一千,不可錯過一人。朱維錚寫道:「僅原北平故宮博物院文獻館清理輯錄的《清代文字獄檔》,所收六十五起文字獄原始檔案,乾隆一朝便有六十四起半,其中多起,不但可笑,而且可憫,……而且有些是明顯的精神病患者。但乾隆都認為有必須深究的政治居心,嚴令查辦,以致從內閣首輔到縣令差役,都總動員去處理此類芝麻小事,當然也置同期國家大事於不顧。不待說,這使稍有近代頭腦的人,都不免疑心那時皇帝本人是否患了喚作妄想症的精神病。」乾隆朝中較大的獄案有胡中藻詩獄、王錫侯《字貫》案、丁文彬逆詞案、戴移孝詩集案、石卓槐詩案等等。如果說康熙朝、雍正朝制獄的主要原因是打擊反清者、打擊朋黨,那麼乾隆朝制獄的原因則主要是打擊詆毀專制者,維護皇帝尊言。如乾隆以王錫侯所編《字貫》第一版沒有嚴格的避諱,判之斬立決,其子孫共七人判為「應斬」,其餘親屬至弟侄一輩皆鎖押解京,或斬或囚或流,婦女幼丁十四人判為奴,全部家產充公。

 

康乾盛世時,文字獄禍之殘酷,造成文化界的白色恐怖,令文人不寒而慄,不敢議論時政,官員們謹小慎微,如履薄冰。乾隆朝大學士梁詩正曾自述:「從不以字跡與人交往,即偶有無用稿紙亦必焚毀」。惟恐讓人抓住把柄招至橫禍。就是後來的曾國藩在家書中仍不忘強調「少說話,多磕頭,乃是升官自保之道也。」

 

明朝尚有士人結社講學、清議之風,而至清初,在文化專制主義高壓下,清議「噤苦寒蟬」了。所謂康雍乾盛世時期,更趨消沉,一直到嘉道時期,這種「萬馬齊喑」的局面仍沒有根本改變。清代政府規定,除尚書、侍郎、總督、三台以外,其餘官吏都不得「專折言事」各地縣學的明倫堂都置有臥碑禁令:嚴禁生員言事,不得立盟結社,不得刊刻文字,違者按律嚴懲。就連漢族傳統的「異姓之間歃血為盟,焚表結拜兄弟者」都為違禁,首絞從流嚴懲不待。完全剝奪了士人的言論、結社、出版的基本自由,宋明以來士大夫結社講學的習慣,至此磨滅殆盡。

 

康乾盛世極端的文化專制主義,就是要使天下士人沒有思想,避塞耳目,眾聽歸於一聽,眾論歸於一言,惟上是從,不得有絲毫不軌與出格,否則就是「狂悖」,就是「思想有罪」,就應誅絕。因而要以帝王一言統天下,以帝王的裁定為看待歷史和現實的標準,乾隆對上古至明末的史事重作評定,編輯成《御批通鑒輯覽》,成為當時論斷歷史奉行不違的圭泉。《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稱此書可「垂教萬世」,乾隆在卷首《禦制序》中指出「則所以教萬世之為為君者,即所以教萬世之為臣者」,由此可見,乾隆顯然以聖哲、理論權威自居,其思想是永不會過時的。因之,歷朝歷代的評議皆可廢棄,君言的裁定成了歷史認知的最終標準,即所謂為萬世「植綱常」、「示彰癉」,君主被尊為承接孔子之後的思想教主。「總之,清朝實行文化專制主義的『崇正斥邪』,是專制制度的膨脹。至乾隆時期,皇帝不但以至高無上的權勢,而且要以最高思想教主的身份審查書籍、文獻以及所有文化現象,以自己的意志和見解作為文化領域判別『正』、『邪』的標準,進而力圖用其思想垂教萬世,這是君主專制主義思想的極端擴展,是一種在社會各個領域貫徹全面的個人專制的帝王觀念。」

 

綜上所述,康乾盛世背後的專制,就理論而言,它比明朝更加細緻和深化,就手段而言,它比明朝更加野蠻和殘忍,正如嘉道時期的管同所總結的那樣:「明之時,大臣專權;今則閣、部、督撫,率不過奉宣職業;明亡時言官爭競,今則給事、禦史皆不得有人論列;明之時,士多講學,今則聚徒結社者,渺焉無聞;明之時,士持清議,今則一使事科舉,而場屋策士之文及時政者,皆不錄。」管同之言道出了盛世背後的歷史真相。(作者:高健龍/北京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