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台小天地──元明以來禁戲考(上)

中國古代,戲曲原是上層權貴們快娛視聽、解悶享樂的事兒。待其逐步成型並轉為民間娛樂時,戲劇中經常出現的「訛語影帶、譏時揭弊」的表演,就觸動了封建統治者的神經,內容一旦謗及政治、權勢,背離傳統的禮教和習俗,那就「國法」難容了。「誨淫」、「誨盜」的罪名是懸在戲劇頭上的兩把劍,稍有逾越,此劍便會當即砍下。自元、明以來,一直到民國之後,新中國成立,以及在台灣,禁戲令屢頒不止。

 

 

古人「立一木而為信」,此木就有了「誠信」、「約法」的意義,後世的「旗桿」、「華表」都是含有這種意義的象徵物。「示二木則為禁」,並排立起兩根木樁,就有了「禁止」和「禁地」的意義。「禁」的意思,就是人為地劃定一個界限,制定一種規範模式,來約束某種行為、制約某種有可能「犯規」的逾越。《康熙字典》對「禁」字的解釋進了一大步,說它的字意是:「制也,勝也,戒也,謹也,止也」。「禁」字的終極解釋,正如《廣雅》《易‧繫辭》所講的,是「禁民為非」。也就是說:「禁」,是用來防止「為非」。「為非」,就是「為非作歹」和「胡作非為」。

秦始皇的時候,在「禁」字的系列中,又發明了「禁書」一詞。當漢代出現了「百戲」的時候,於是,「禁戲」一詞也呼之欲出了。在漢孝安帝不高興的時候,就「罷魚龍曼延百戲」;當唐文宗在寒食宴飲中看到雜戲人「弄孔子」,便勃然大怒,叱道:「孔子,古今之師,安得侮瀆!」遂「亟命驅出」。當時,對這些伶人治罪與否,書中並未提到,但「罷」與「驅出」都是明確地「禁戲」。在中國,自從「戲劇」一誕生,隨之便出現了「禁戲」。可以說,戲的歷史有多長,禁戲的歷史也就有多長。

在古代,戲,原本是上層權貴們快娛視聽、解悶享樂的事兒。明王驥德說得好:「古之優人,第以諧謔滑稽供人主喜笑」。因為戲中多「諧語」,有「諷諫」的功能,皆如《史記》所記優孟、優旃、東方、淳於等人所表現的故事一樣。臣子把不便直言的事,編成戲給皇帝看,以啟聖聰。當戲劇中出現「訛語影帶、插科打諢」,以及「瀆經侮聖、詆賢叛道,戲儒刺奸、譏時揭弊」的內容,使引起了統治階級上層的高度警惕和重視,一但謗及政治、權勢,背離傳統的禮教和習俗,那就「國法」難容了。

例如,金元院本目錄中有《打三教》、《打論語》等戲,雖然,迄今尚不知其具體內容,但從劇名來看,便屬「褻儒瀆聖」之列遭到禁絕,這也是該劇內容失考的原因之一。這類戲劇的上演,必然會觸動封建道德文化的敏感神經。朱熹的弟子陳淳就打著「存天理、滅人欲」的旗幟,一再上書皇帝施行禁戲,並且提出了禁戲的八種理由:「曰奪民膏為妄費、荒本業事遊觀;曰惑子弟玩物喪志、誘婦女邪僻之思;曰萌搶奪之奸、逞鬥毆之忿;曰致淫奔之醜、起獄訟之繁」。

元代,在異族的壓迫下,文人們的不平,常常滲入到他們創作的戲劇當中。蒙古貴族就用立法的形式對演戲進行強制管理。《元史‧刑法志》上就聲色俱厲地寫有:「諸妄撰詞曲,誣人以犯上惡言者處死」。同樣,明代對於戲劇演出的禁毀律令,也屢屢出現在各種諭旨、詔令、國法、鄉規之中。《明實錄》載:「洪武六年(一三七三)二月壬午,詔禮部申禁教坊司及天下樂人,毋得以古聖賢帝王、忠臣義士為優戲,違者罪之。先是,胡元之俗,往往以先聖賢衣冠為伶人笑侮之飾,以侑燕樂,甚為瀆慢,故命禁之」。這項詔令還被鄭重地載入《大明律》,成了國人必遵的大法。彼時的政府不僅對優戲、雜劇、詞曲、戲文等多種戲劇形式嚴加管理,甚至對於戲中「裝孔子、神像、駕頭等裝扮表演者,軍民、官吏等參與學唱包容者,收藏、傳誦、印賣劇本者」,也都有明確的懲處細則。

儘管如此,彼時在官方的文化視野裏,戲劇還沒有被視為一種正宗的藝術門類。明代《永樂大典》原本對一些劇作還多少有點收錄,到了清代整編《四庫全書》時,則將戲劇完全排斥在外。不但戲劇作品官書不錄,在歷次官方設局的禁毀行動中,傳奇、雜劇、戲文、唱本也不斷被張榜禁目、抄沒、焚毀,甚至連民間自娛自樂的演劇活動,也受到官方制度化禁戲的嚴厲打擊。這種對戲劇的輕視,使不少優秀的劇作失散無存。相對,禁戲史料存留亦少,所禁劇目就更沒有什麼詳細記錄了。

清王朝對於演戲的管理是很嚴格的,例如康熙五十三年(一七一四)禁「滿州(洲)學唱戲耍」;雍正二年(一七二四)禁「八旗官員遨遊歌場戲館」;雍正三年(一七二五)禁「搬做雜劇律例」,「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妝扮歷代帝王、后妃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神像」。乾隆二十九年(一七六四)禁止「五城夜戲」,五十年(一七八五)「禁演秦腔」。嘉慶四年(一七九九)「禁止內城戲園」,道光三年(一八二三)「禁京師樂部」等,一百多年間,曾頒佈諸如此類的法令極多。但是,所禁的具體劇目依然無有詳細的記載。仔細考究一下,便會發現,許多禁戲劇目是與當時的禁書混在一起的。

康熙二十六年(一六八七)、四十年(一七○一)、四十八年(一七○九)、五十三年(一七一四),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六年(一七二八),政府均曾下令禁毀小說,這當中包括很多戲劇傳奇。道光十八年(一八三八),江蘇按察使裕謙設局查禁淫詞小說,所開列的淫書書目有一百一十五種;道光二十四年(一八四四),浙江巡撫、學政又設局收毀淫書,開列書目一百一十九種;到了同治七年(一八六八),江蘇巡撫丁日昌再一次明令查禁淫詞小說,計有一百二十一種;不久,又開列「續查應禁淫書」,再加上三十四種。據丁淑梅在《明清禁毀戲曲對戲曲生態發展的影響》一文的統計,從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毀小說戲曲史料》、姚覲元《清代禁毀書目四種及補遺》、館藏於上海圖書館的《違礙書目》、雷夢辰《清代各省禁書匯考》、章培恒《中國禁書大觀》和王彬主編的《清代禁書總述》一系列文獻搜羅查檢,其中戲劇傳奇有四十多種。如:沈采的《千金記》、王世貞的《鳴鳳記》、清嘯生的《喜逢春傳奇》、三吳居士的《廣爰書傳奇》、洪升的《長生殿》、孔尚任的《桃花扇》、王實甫的《西廂記》、湯顯祖的《牡丹亭》等。還有《玉堂春全傳》、《紅門寺》、《全家福》、《鴛鴦譜》、《英雄譜》、《紈扇記》、《東郭記》、《荊釵記》、《花筵賺》、《浣紗記》、《紅拂記》、《竊符記》、《投筆記》、《三元記》、《玉蜻蜓》、《四聲猿》、《琵琶記》、《白蛇傳》等等。這些被禁的劇目,有的已經形成了舞台劇,經常被伶人搬演,有的還只是停留在劇本階段,尚未搬上舞台。

如果說清代早期對戲劇的干禁,還只是對戲劇形式的一種泛指的話,到了乾隆五十年(一七八五)頒佈的「禁止秦腔演出」的上諭,就趨於具體化了。不僅指出了要禁的劇種,而且,明確地指定演員們的出路以及違旨不遵的後果。諭稱:「議准:嗣後城外戲班,除昆、弋兩腔仍聽其演唱外,其秦腔戲班,交步軍統領五城出示禁止。現在本班戲子概令改昆、弋兩腔,如不願者,聽其另謀生理。倘於怙惡不遵者,交該衙門查拿懲治,遞解回籍」。

禁戲的官方理由多是「誨淫」、「誨盜」。但是,各類文告對於禁演的劇目,又語焉不詳。目前可考的最早指名道姓的禁演劇目,則為道光十二年(一八三二)的一篇告諭,其文稱「《界牌關》羅通殉難,裸體蹶趨,《潯陽江》張順翻波,赤身跳躍,對叉對刀,極凶極惡,蟠腸亂箭,最狠最殘」,「梨園孽海、名教應除,法司當禁」。道光十六年(一八三六)頒佈的《禁止演淫盜諸戲諭》,更有皇帝明確的指責:「今登場演《水滸》,但見盜賊之縱橫得志,而不見盜賊之駢首受戮,豈不長兇悍之氣,而開賊殺之機乎」。

目前發現清季有系統的禁戲劇目,大多在道光以後。例如刊於同治八年(一八六九)余治輯《得一錄》,書中有約束民間演劇的《翼化堂條約》一章,文後附有「永禁淫戲目單」,上面詳細地列有彼時經常在舞台上演出的戲目,共為八十出。《得一錄》雖然是一部晚清總匯慈善章程的書,余治也不過是咸豐年間的一位訓導。但他一生多次向朝廷呼籲禁毀「誨淫誨盜」的書籍、戲曲,堅持不懈地建議由政府出面審定戲曲演出劇目。他的《翼化堂條約》和《永禁淫戲目單》雖然不是朝廷的上諭,也不是政府的公文,但它是一份有理論、有措施、有戲目的極具代表性的禁戲文獻。這部書的多次翻刻、重印、廣泛發行、推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晚清政府的觀點和意志。

用今天的觀點來審視「永禁淫戲目單」,其中所列劇目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不少有進步意義的戲,出自前代演義、傳奇名著,如《三國》、《水滸》、《西廂記》、《綴白裘》,以及當時正在流行的《紅樓夢》當中。但是,也著實有不少荒誕不經、淫穢不堪的作品,如《潘金蓮大鬧葡萄架》、《大嫖院》等,也都充斥於舞台之上。這類戲的齷齪不雅,是可想而知的。橋山人在乾隆五十九年(一七九四)出版的《消寒新詠》一書中寫道:「余乍見京腔演戲,生旦諢謔,摟抱親嘴,以博時好。更可恨者,每以小丑配小旦,混鬧一場,而觀者『好』聲接連不斷。嗚呼!好尚至此,宜昆班之不入時俗矣」。他還講到,演《狐狸偷情》一戲時,「場上預設紗幕、至其中以錦衾覆半體,假出玉筍,雙峰矗然特立。而台下『好』聲,接連不迭」。

清刊本《長安看花記》也載有:「近年演《大鬧銷金帳》者漸少,曾於三慶座中一見之。雖仍同魏三(即魏長生)故事,裸裎(按:即裸體)登場。坐客無有讚歎者,或且不顧而唾矣」。魏長生弟子陳銀官更是變本加厲,將豔冶風格推向極致。有的觀眾對這樣的演出極為不滿,謂銀官演《雙麒麟》,「裸裎揭帳,令人如觀大體雙(按;即春宮)也。未演之前,場上先設帷榻華亭,如結青廬以待新婦者,使年少神馳目潤,罔念作狂,淫靡之習,伊胡底歟」。這類有傷風化的演出,不僅會遭到觀眾「不顧而唾」,政府出面干預、禁演,也是無可厚非的事情。

禁戲中更多的是流行於民間、活潑風趣的「三小戲」(既小旦、小生、小丑主演的戲),或是描寫青年男女戀愛的「生、旦對兒戲」。台上人物在化裝上的革新,尤其旦角的「貼片子」、「踩蹻」;形體的妖冶,唱腔的嫵媚;加之誇張的搧情挑逗,勾魂攝魄,戲劇的那種欲衝破樊籬之態,欲離經叛道之情,也是封建政府難以容忍的。採用政治鐵腕進行強迫禁演,自然也是一樁不可避免的手段。

其後,隨著清王朝的日益腐朽衰敗和社會的動盪,禁戲法令更加頻仍迭出。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年)一月七日,清政府借京班演員楊月樓「作奸犯科」(被誣「拐騙良家婦女」)一事,在上海縣紳董江承桂、郁熙繩呈請下,縣令葉廷春頒佈《嚴禁婦女入館看戲告示》。接著在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年)一月十日,又在《申報》刊佈《道憲查禁淫戲》的公告。公告中列有:「昆曲淫戲:《挑簾裁衣》、《茶坊比武》、《來唱》、《下唱》、《倭袍》、《齋飯》;」「京班淫戲:《翠屏山》、《海潮珠》、《晉陽宮》、《梵王宮》、《關王廟》、《賣胭脂》、《巧姻緣》、《賣徽(灰)面》、《瞎子捉姦》、《雙釘記》、《雙搖會》、《截尼姑》」等劇目,共計十八出。文告稱:「各戲館每有演唱淫戲,引誘良家子女,始優伶楊月樓,凡演淫戲,醜態畢露,誘人觀聽,以致作奸犯科,傷風敗俗,其此為甚。除楊月樓犯案由縣按例嚴辦外,此後各戲館如再不知梭改,仍演淫戲,應即查拿征究,以昭炯戒」。一九八○年在安徽巢湖曾發現了一塊保存完好的清代「禁戲碑」,碑文稱「近倒七戲名目,淫詞醜態,最易搖盪人心,關係風化不淺。嗣後,如有再演此戲者,紳董與地保亦宜稟案本縣捉拿,定將此寫戲、點戲與班首人等,一併枷仗」。足以證明,彼時朝廷禁戲之嚴厲,貫徹之徹底,一直到達偏遠的鄉鎮農村。

光緒十六年(一八九○)六月十四日,清駐滬會審員蔡二源太守「奉頭品頂戴江南蘇州布政使黃方伯之命」,在《申報》再次刊佈《禁止淫戲公告》。文中列舉了:「淫戲:《賣胭脂》、《打齋飯》、《唱山歌》、《巧姻緣》、《珍珠衫》、《小上墳》、《打櫻桃》、《看佛手》,《挑簾裁衣》、《下山》、《倭袍》、《瞎子捉姦》、《送灰面》(即《二不知》)、《殺子報》(即《天齊廟》)、《秦淮河》(即《大嫖院》)、《關王廟》;」「強梁戲:《八蠟廟》、《趙家樓》、《青楓嶺》、《潯陽山》(筆者按:應為《潯陽樓》)、《武十回》、《三上吊》、《綠牡丹》、《鴛鴦樓》、《殺嫂》、《刺媳》(筆者按:應為《刺嬸》)、《盜甲》、《劫獄》」等,共計二十八出。

《告示》指出:「演唱淫浪之戲易啟邪思,演唱武戲尤近誨盜。凡年輕子弟,白氣未定,觀此淫浪之劇,更生桀黠之心,詡為英干。光天化日之下,何容有此誨淫誨盜之為。若用之於廟台酬神,尤屬荒謬。為此擇尤示禁,特仰戲園班頭、識目、戲腳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凡屬淫盜之闋,一概不准演唱。如敢故違,一經訪聞,定即封班拿究。須知不禁演戲已屬從寬,藐現不遵即難寬貸。又查有小毛兒戲,男女不分,演唱淫曲,尤屬敗壞風氣,必應禁絕。其各凜遵,母貽後誨。凜之切切,特示」。

彼時,清政府把「水滸戲」、「公案戲」、「武俠戲」列入「強梁」之類。認為張繡、宋江、武松、時遷、駱宏勳、徐鳳英等戲劇人物,都是一幫與官府作對,「無父無君」、「無法無天」、「殺人越貨」的強盜。為了維護封建秩序,必須將他們趕下舞台,以防止觀者效尤。從這些文告中也可以看出,清季末年,處在風雨飄搖中的封建政權是多麼色厲內荏、草木皆兵。

更有趣的是光緒二十年(一八九四),內務府曾頒發了一篇知照都察院諮文《禁演殘酷欺逼之戲》,將之張貼於京師精忠廟,以及所有戲院內。齊如山先生藏有的這篇文告,並將它詳細地錄入京劇史料《戲班》一文。文載:「照得梨園演戲,優孟衣冠,原使貞淫美刺,觸目驚心,有裨風化也,故演唱者家形盡態如身親事,身歷其境。使坐視之人喜怒哀樂,有不容己焉耳。然有今來大不忍之事,言之尚不可,何事形諸戲場?如劇徽目中之《逼宮》(筆者按:《白逼宮》寫曹操威逼漢獻帝事,《紅逼宮》寫司馬昭逼曹芳事)等戲久經禁演。至如,昆目中之所言建文遜國故事,《慘都》、《搜山》、《打車》等戲,一併禁演。為此曉諭該廟首等,傳知各戲班,一體恪遵。如有明知故違,仍敢演唱,定懲不貸,凜之慎之,特示」。

如此,在禁戲的理由中,皇帝又加上了一條「殘酷欺逼」之戲也要禁絕。結合當時的時局,不禁使人聯想到,光緒二十年(一八九四)正值甲午年中日開戰,大清海軍全軍覆沒。以至皇帝看到《逼宮》、《慘都》、《搜山》、《打車》等戲,都會受到驚嚇,要降旨禁絕這一類戲的演出!(李德生)